徐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6-04-20浏览次数:1289

为了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条件下受教育者的多样化需求,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造就健康完满的个性与人格,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学制及在籍年限
第一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允许学生在修完所有课程、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后提前1年毕业;也可推迟毕业,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2年,即本科生在籍年限为3-6年。
第二条  在籍6年仍未修满学分者,按有关规定予以退学、结业或肄业。
二、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及各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分数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必须修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为保证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基本要求而开设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各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的全部学分。选修课是为优化学生知识结构而设置的课程,即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的要求,在较大范围内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某些深入研究的课程和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如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学校开设的文化素质教育类课程。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最低学分。
第五条  本科总学时控制在2700学时左右,总学分在170学分左右。
第六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学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课,一般以每周课堂讲授1学时、上满一学期为1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实验课、体育专业的技能课、艺术类专业的技法课等,每周上2学时、上满一学期为1学分。
3.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某些专业的特殊课程按相近课程学时计算学分。
4. 各门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学分数,可以根据培养规格要求、课程的难易程度和重要性,适当突破上述计算方法,但需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体现在教学计划中。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形成后,不得随意变更。公共基础课程及文化素质教育类课程的学分数,由教务处认定。
5.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各类实习、课程设计、艺术实践等)可按照每周不超过1学分的原则计算学分
6.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所需用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工科专业一般不低于10学分,其它学科专业不低于6学分。
7.学生修完一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一学期以上的课程,按各个学期分别计算学分。
三、课程考核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通过考核方能取得学分。
第八条  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采用考试形式,选修课程考核形式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含作业、课堂表现、到课率、小测验等)占20%—40%。具体比例和评定方法由各院系根据课程性质决定,但需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审定,并体现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不参加考核者应于考核前一周向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不参加该课程考核的书面申请,经登记后视为自行放弃。以后若需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必须办理重修手续,方可参加考核。无故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的缓考,且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重修合格,成绩以“60”分计。
第十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应于考试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方可缓考。专业必修课程的缓考可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其他课程的缓考可安排在下一学期(或学年)该门课程考试时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记律。如在考试中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重修合格,成绩以“60”分计。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在规定的有效年限内完成,认定为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习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
四、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考核的评定方法是: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考查均采用此形式),学生成绩登记表则以A、B、C、D、F五级制进行登录,用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考试成绩与等级、绩点的关系如下:
 
成绩
等级
绩点
95—100
A+
4.5-5.0
90—94
A
4.0-4.4
85—89
A-
3.5-3.9
80—84
B
3.0-3.4
75—79
B-
2.5-2.9
70—74
C
2.0-2.4
65—69
C-
1.5-1.9
60—64
D
1.0-1.4
59以下
F
0
       
 
第十五条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将考核成绩由分数转化为绩点,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2.我校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可以根据需要按学期、学年或总修业年限等时段计算。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要把学生某时段所修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成绩管理办法
1.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系统,同时将签字后的手写“课程考核记录表”和系统生成的“课程成绩登记表”交各院系教务办公室,由各院系存档备查。
2.全校学生成绩信息库由各院系的学期学生成绩信息构成,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生成绩信息库进行学籍处理。
3.各院系教务办公室在学生毕业前提供学生整个学习期间的个人学习成绩表,供存档和学生就业使用。
五、选 修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任务。如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应于每学期第12周之前将教学计划调整完毕,以保证学校教务部门根据教学计划自动生成开课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教务部门在每学期第14周前,将下学期全校所有专业开设课程的名称、学时数、学分数、任课教师名单、课程简介、修读学生应具备的条件、允许修读的人数、选用教材、开课起止时间等信息向学生公布,以供选课时参考。
第十九条  学校教务部门将在每学期的第16周后开放选课系统,学生进行网上选课。
第二十条  选课原则
1.学生可以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及本人的情况,在导师或选课指导小组教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学习状况和能力,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及学习进程。
2.学生每学期所选学分以20-25学分为宜(不含需重修的学分和辅修的学分),至少应修读14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 
3.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对于有先修要求的课程,一般应首先选择先修课程。
4.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其指导原则是:
开课时间完全冲突的课程只能选一门;
开课时间局部冲突的课程,在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减免其中一门课程的部分听课时间,减免课程的听课时间不得超过总课时的50%,但实践类课程(包括实验课程)的课时不得减免。
5.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6.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视为旷考,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选各类课程,一般可试听一周,开课第二周不得再有变动。
第二十二条  提倡并支持有条件的教学单位自主制订相应办法;允许学生选择任课教师。
第二十三条  一门课程的修读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停开,学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特殊专业课程人数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免修、免听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所在院系提出免修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的第十八周向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经院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并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经院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即可给予学分,记载成绩,予以免修;未达80分者不得免修。
第二十六条  免修(含免听)的专业必修课程不得超过该类课程学分总量的三分之一,每学期免修(含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二十七条  取得创新教育学分而冲抵的课程学分,应办理免修手续。给予学分,成绩等级按A-登录(百分制成绩按85分登录)。
第二十八条  公共课中的“两课”、军训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
第二十九条  参加本科自学考试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分数,可以免修(或免听)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的课程,办理免修或免听手续。如选择免修,可不再参加院系组织的免修考试,该课程成绩按其自学考试的实际成绩登录;如选择免听,须随班参加考试,以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三十条  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5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听。申请免听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的第一周向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第一次上课必须宣布该门课程的考核方式,以使免听的学生了解学习该门课的教学环节、教学要求。
第三十二条  申请免听的学生必须参加该门课程除课堂教学以外的所有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作业等。免听的课程须随班参加考试。
七、重 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修课程首次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直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十四条  重修分为组班、跟班、自修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  补考或因考试违纪重修的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以“60”分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某门已修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修,成绩档案以该课程所考最高成绩记载。
第三十七条  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必须随下一次课程考试同时进行。如时间冲突,另行安排。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改选其他选修课程。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重修,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八、辅 修
第四十条  为鼓励学生进一步拓展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择业的竞争能力,拓宽学生的就业途径,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开设辅修专业。
第四十一条  辅修专业一般从第二学年开始。
第四十二条  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制定,经教务处批准执行。各辅修专业单独制定教学计划,设置8-10门该专业的核心课程,总学分为30学分左右。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必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学生,如对某一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或特长,可提出修读辅修专业的申请。该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根据接受能力,择优录取。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缴纳相应的培养费用。
第四十四条  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必修课学分,同时取得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主修专业中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辅修专业相应课程,办理手续与主修专业课程免修手续相同。
第四十六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由辅修专业开办院系负责登录,结业时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并送学生所在院系,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入辅修成绩登记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其主修专业的学习成绩一年内有两门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不及格,未取得相应的学分,教务处即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已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作为文化素质教育类课程成绩登记入册。
第四十八条  修满辅修专业有关课程的学生,学校承认其辅修专业资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九、创新教育学分
第四十九条  为了激励学生的创新意识,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造性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强化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特设立创新教育学分。
第五十条  学生在籍期间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运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取专利;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或公开出版论著、作品,获得校级及以上各类奖励等,可按以下规定获得学分。
第五十一条  创新教育学分常规设定
1.学生撰写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为第一作者(一般文科在2个版面及以上,理工科在1个版面及以上),在省级期刊(含公开出版的高校学报)上发表一篇,可获2学分;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版为准)上发表一篇,可获4学分;在SCI、EI源期刊上发表论文,可获8学分。
2.音乐、美术、文学及其他学科发表的作品,入选省级及以上展览或调演等,视其项目权威性与级别由各院系教学委员会确定学分。
3.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奖(如数学建模、挑战杯、创业成果等),根据级别与名次,奖励不超过4学分。校级各类竞赛获奖,奖励0.5-1学分;同一学生多次获得校级奖励,所获奖励学分累积不超过6学分。同一成果获不同层次奖项,按最高奖项记录创新教育学分。
4.其他各类竞赛及相关情况,由专门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五十二条  创新教育学分的认定,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有关学生应及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包括论文、论著、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务处认定。
第五十三条  创新教育学分的记载,各院系教务办公室应根据教务处的意见,及时将学生取得的创新教育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名称为创新教育学分(备注栏说明事由)。其中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作品,在与所学专业相关领域内取得发明创造成果,获得学科竞赛奖等可冲抵相应的专业选修课学分,冲抵学分数不得高于8学分且不得超过2门课程;各级知识、演讲、辩论、音乐、美术、体育竞赛等获奖,可冲抵同类型文化素质教育课程的学分。
十、选课指导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学生的选课质量,各院系应配备指导教师或建立选课指导小组。导师要能够正确把握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遵循学生成才规律,帮助、引导学生做好选课工作。导师应由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讲师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各院系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选课指导小组的工作计划,规定每个指导小组指导的学生数。
十一、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其他方面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 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距毕业要求尚差12学分者以内,予以结业;
第五十七条  本科结业生自结业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回校重修相关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后,符合毕业条件,予以换发毕业文凭。
第五十八条  在校学习超过一年且不符合结业条件者,作肄业处理。
十二、其 他
第五十九条  本方案从2005级开始实施,其他年级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